《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快递丢失如何赔偿、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条例等引发关注。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怎样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打推销电话
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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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解读
当前,个人信息安全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去年公布的一份官方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的势头还在蔓延。目前的状况是消费者举证难、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取证难,即使查实的案件也存在追责难、处罚轻等情况,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多次参与过该条例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条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设置了针对性的条款,也重申了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按消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这很有必要。
刘俊海建议,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应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应激活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同时还可以参照消法对消费欺诈的规定,设定最低赔偿不得低于500元。
快递丢失明确三类赔偿责任
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快递丢失等情况的三类赔偿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解读
近日,一则“快递员弄丢价值2.5万手包快递公司拒全赔”的新闻再度引发人们对快递赔偿问题的热议。现实生活中,最引发争议的是无约定且未保价快件的赔偿问题,快递公司往往只按快递费的3倍赔偿,容易引发消费者不满。
对于这一问题,条例提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在外界看来,这一规定依然比较模糊。
刘俊海认为,邮政法中规定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3倍邮资,但这恐怕不适用于快递业务。建议条例明确快递公司不能设定格式条款。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交付的是“黄金”而不是“石头”,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是多少,快递公司原则上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以营利为目的购物不适用本条例
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解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而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据此要求商家赔偿,目前,这一现象仍存在诸多争议。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一些人解读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
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表示,已提交了相关意见:“我们要求公开判断标准,怎么判断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提交了建议,生产经营者也应该可以直接索取惩罚性赔偿,加入到打假队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但是在刘俊海看来,要客观、公正地认识疑假买假者的角色与功能,疑假买假对执法部门来说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