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否则会辞退一方”
奇葩指数:★★★★
案例
赵女士在入职某单位后和一名男同事开始交往,但因为单位规定“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除非一方离职”,两人迟迟未能结婚。赵女士也在和男友商量着“谁来跳槽”的计划。
法条溯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专家释法: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没有关于因结婚可以辞退劳动者的规定。
“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
奇葩指数:★★★★★
案例
“你们女生三年内不要生孩子,一堆孕妇烦死了。”高女士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入职后第一次开会,老板就对他们直截了当地这么说。
据高女士介绍,虽然单位并不会因为女性员工怀孕就将其开除,但是要想继续在这个岗位上做下去,即使怀孕,分内的事也一点不能减少。甚至有女员工刚生完孩子,在医院里还要处理分内的工作。
法条溯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专家释法:生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企业规定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无效的。
此外,女员工也应当依法享有产假,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女员工享有产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