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
奇葩指数:★★★★★
案例
陈先生入职了一家销售公司,进入公司后才知道公司实行 “末位淘汰”制度,也就是每年度销售额排在末位的人就会被公司开除。他是一个新人,业绩比不过老员工,但自认为已经很努力了,现在非常担心会因为年底业绩垫底而被开除。
法条溯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专家释法: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简单规定业绩不合格,会被公司末位淘汰(解聘),并不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制定规定不能只有企业说了算
“现实生活中,如果维权的话,九成的劳动者会选择离开公司。”曾参与处理过大量劳动关系领域维权案件的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苏表示。
遇到职场奇规,员工只能“听之任之”吗?企业的“个性化规定”可以由着企业的性子来吗?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企业制定规定是否合法,首先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规章制度应当具有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合理性。
中国社会科学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表示,首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既不得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遵守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来源:工人日报(ID:grrb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