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二
如何区分“加班”与“值班”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第三条,“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简单讲,认定值班与加班,一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另外要看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是否可以休息。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有关机构首先会审查劳动者平时的岗位职责与值班职责是否有关联、值班守则中是否规定在处理完毕异常情况后可以睡值,值班室是否配有床铺被褥、值班的劳动者是否知晓相关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文开头案例中,虽然曹俊值班地点为非日常的工作地点,但值班工作内容与曹俊的本职工作相关,也没有证据表明曹俊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故法院认定曹俊系加班。
而在另一则案例中,一位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职工白班的工作岗位是电工辅助工、水管门窗等维修工,晚上值班是看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停电,如果发生故障就通知别的部门检修,但一般这种情况一年发生一次。他值班时可以睡觉,本人对于值班和加班的区分也很清楚。他每月白班工作30-31天,晚上值班20-21天,如果值班与白班工作内容相同的话,相当于连续工作56小时才能休息,显然违反自然生理规律。
法院认为,根据该公用值班记录表,他值班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检查、记录、监测等,与其陈述的白班工作内容明显不同,且公司为他安排了值班休息室,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值班时无异常可以睡值,他亦认可在值班中可以休息打盹,故对他关于其值班实际上是加班的主张,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