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三
“加班”中有休息的酌情付酬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单位安排职工“值班”,一方面,该职工“值班”时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但是处于比较机动的状态,即也有休息的时间;另一方面,尽管有部分时间可以休息,却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其工作强度毕竟比一般接接电话等“值班”人员要强。这到底算是“加班”还是“值班”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或酌情认定有效加班时间。如根据南京中院《关于积极应对和妥善审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施意见》(宁中法【2009】102号),“合理认定加班时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如经常处于长时间等待状态的劳动岗位、睡班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确定对工作量进行合理的折算,如该约定无明显违法的情形,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可酌情扣减合理的生理休息时间。”
【相关判例】张现中系外省市户籍来沪务工人员,原在紫泰物业公司处从事维修工作。他的正常工作时间为8∶30—17∶00,每周做五休二,其中有1小时吃饭休息时间。他的值班时间为17∶00—次日8∶30。紫泰物业公司按20元/次的标准发放夜间值班费。
后张现中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夜间系加班,主张加班费差额。庭审中,张现中陈述,其每天下班后值班,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一样,均为有报修就立即上门维修,另需巡视大楼、地下室、广场及副楼。由于设备渐渐老化,所以晚上基本没有休息,一直有报修任务。虽然有值班室供维修人员休息,但里面只有2张办公桌和6把椅子,并没有床,如休息就将椅子并起来。
法院认为,紫泰物业公司在安排张现中从事上述维修工作时,名为值班,实为加班,但物业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张现中不可能在制度规定的15.5小时时间内均为有效工作时间。如按张现中所述,其夜间值班时从不休息,则会出现张现中连续工作120小时的情况,甚至会出现整月每天24小时连续工作的情况,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在扣除张现中适当的休息时间,并考虑有报修才维修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张现中每次夜间值班的有效工作时间为4小时,并以此有效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张现中加班工资的基础。同时,对于紫泰物业公司已支付给张现中的20元/次的夜间值班费用予以扣除。
据此,对张现中要求支付其夜间加班工资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现中加班工资差额58937.59元。后双方上诉,上海市一中院判决书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58号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