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国庆、春节等长假来临,“加班”与“值班”之争,总会成为劳动纠纷的一大热点。
曹俊原在宏图三胞公司担任产品管理经理。公司安排曹俊在2014年10月1日至3日、2015年1月1日、4月4日至5日、5月1日至3日及6月20日至22日到门店值班,值班表记载了平台人员支援门店的工作事项,曹俊作为产销人员的工作事项是协助门店解决货源、产品价格、产品活动及竞品对应事件或价格指导调整、销售指导书落地、协助门店成交。
后曹俊与单位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7天的加班工资等。庭审中,双方确认曹俊平时的工作内容是跟南京总部和门店协调货源、管理销售人员、数据报表统计、货品积压件和坏件的管理、与厂家沟通、促销员管理,平时的工作地点为漕宝路上某门店。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宏图三胞公司安排曹俊在国庆节等法定休假日,虽然值班地点为门店非曹俊日常的工作地点,但从值班表记载的值班工作事项来看,值班工作内容与曹俊的本职工作相关,也没有证据表明曹俊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故本院采信曹俊关于值班系加班的主张。因此,法院判决:宏图三胞公司支付曹俊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204.16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混淆“值班”与“加班”区别,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应当引起各方的关注。
关注一
“加班”与“值班”待遇不一样
加班与值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是工作性质不同,职工所分别享受的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值班报酬是协商的。用人单位应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由于加班费不能低于工资的150%至300%,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违法超时加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 而值班待遇并无法定的最低标准,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很多,且值班时间亦无上限规定。所以正确辨别“加班”与“值班”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