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二
员工是否从事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的工作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尽管公司未掌握员工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但是只要掌握了其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经营相冲突的活动,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证据,也可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因为不管员工是否从兼职中谋利,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当然公司应举证员工已知晓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相关案例】2015年6月5日,科勒公司向员工刘彦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经公司查实,你自2015年4月初至今的‘病假’期间,积极联络引进联合利华净水宝产品入驻市北工业园区进行推广和促销活动。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者的基本职业操守,也违反了科勒公司道德及业务行为政策与程序手册关于诚信及利益冲突条款的定义,更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鉴于该行为发生于你的病假期间,公司撤回对你此前病假申请的批准(如有),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及本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于2015年6月5日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刘彦森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27060元。仲裁裁决对刘彦森的请求不予支持。
刘彦森不服该裁决,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科勒公司称刘彦森在病假期间推销联合利华净水宝产品,且自认推销欧路莎马桶、高仪牌龙头,该些产品科勒公司均有销售,刘彦森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者的基本职业操守,也违反了科勒公司的相关制度,故与刘彦森解除劳动合同;刘彦森则称没有参与促销活动,也未从中获得任何报酬,科勒公司系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首先,科勒公司提供的病假单和人事经理与刘彦森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刘彦森确认其在病假期间帮联合利华净水器搞促销,且知道科勒公司也做净水产品,并承认帮朋友推广欧路莎马桶以及高仪的龙头等,刘彦森亦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刘彦森存在科勒公司所主张的违纪事实。其次,刘彦森确认《公司道德及业务行为政策与程序》及承诺函、《员工手册》及签收单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刘彦森对于科勒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明确知晓的。再次,科勒公司提供的工会通知函,可以证明科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科勒公司解除与刘彦森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刘彦森要求科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考量三
员工病假期间的活动是否为单位所明令禁止
如果员工在疾病休假期间只是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一般性质的活动,尽管有可能使病情加重或加长恢复时间,其行为有违其申请病假的初衷及单位批准其病假的用意,确有不妥之处,但只要并非是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或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的工作,且无严重违反诚信的情节,除非为单位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所明令禁止,且员工违纪情节严重,否则不宜按严重违纪处理。
【相关案例】2011年7月,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分店女工李春丽在阳台浇花时摔了一跤,扭伤了腰,请了3天病假。休病假期间,一位朋友打电话邀请她参加一个由香港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劳动法》及工会知识培训。“我对这方面的知识挺感兴趣的,想着来回都是坐车,不会影响养病,就答应去了。”但让她想不到的是,回来后她被人事部门告知,自己因为在病假期间擅自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已经被公司解雇了。李春丽很不服气,她认为在公司批准的病假期间内自由地安排时间是自己的权利。接下来两天,她照常回公司上班,但都被赶走。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沃尔玛与李春丽解除劳动关系不合理。沃尔玛诉至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沃尔玛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不诚实行为”的规定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而且李春丽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是她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偶尔外出参加为期一天的培训,其情节尚不构成严重违纪。沃尔玛仅以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显然属于处罚过重。故判决沃尔玛应向李春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