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正式发布,本市消防救援队伍计划面向社会招录800名消防员,其中上海市招录400名,浙江省招录100名,安徽省招录150名,江西省招录150名。
报名要求
此次招录的消防员应具有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等4省(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男性公民;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健康,品行良好的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1994年3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期间出生)的适龄青年均可报名;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放宽至26周岁(1992年3月1日以后出生),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
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具备取得高中毕业文凭资格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除参加毕业实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的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应届毕业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也可纳入报名范围。
其中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原公安消防部队的退役士兵,原公安消防部队现(曾)任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退役士兵,具有B2级以上车辆驾驶执照条件可优先招录。
报名方式
招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
招录对象可在2019年2月28日18时前登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网站注册报名。
通过资格审查、体检、政审、心理测试、体能和岗位适应性测试、面试等考核测试环节的招录对象,可择优录用为本市消防员。新录用的消防员,需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
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工作5年(含入职培训期)内不得提前离职。非正当原因提前离职的,此后不得参加国家公职人员招录(聘),并记入公民征信系统。
待遇福利
经批准录用的消防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授予相应消防救援衔。
经培训并合格后,由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统筹安排至本市各消防站工作。
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不适合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的,安排退出。
其中工作不满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工作满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达到退休条件的安排退休。
对消防员中的优秀业务骨干,可择优选拔到消防院校定向培养,毕业后提任为指挥员。
此次招录的消防员,按照初任消防员工资不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参考消防工作高风险、高强度和消防员24小时驻勤备战模式,实行与其职务职级相衔接、符合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
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并根据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建立伤亡附加保险制度;
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按规定享受疗养、探亲休假、救济慰问等待遇;
在家属随调、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地方政府为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员家庭发放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
在消防救援战斗和各项工作中建立功绩的,按规定予以记功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正在会同相关部委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待遇保障、表彰奖励和优抚优待等具体政策,使消防救援成为受到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编辑:周俊超
责任编辑: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