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是“为国选贤”的千秋大业,必须严肃认真、高度负责,力求万无一失。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调,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落实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当好“为国选贤”把关人。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干部人事工作的根本要求、鲜明底色,是包括条例在内各项法规制度的关键要义。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该坚持的原则”中,第一个原则就是“党管干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党的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非常重要,作用发挥得好,干部选任就能坚持正确方向;反之,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步入歧途。
细读修订后的条例不难发现,“党管干部”“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绝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原则,而是一项项具体任务和要求,必须将其贯穿于干部选任全过程,体现在选人用人的每个环节。比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要“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这提醒我们,在识别干部上,不但要看选任时,更要看平时;不但要看当前,更要看一贯;不但要看表象,更要看本质。显然,标准和要求更高了。再如,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除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外,还新加上要关注考察对象的“行为特征”。这些均说明,不管哪个环节,组织领导和把关的责任都更重了。
用人必考其终,授任必求其当。在如何精准识人、精准画像,如何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等方面,修订后的条例也对“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作出了新的要求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比如,为全面掌握考察对象情况,严把人选关,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凡提四必”“双签字”,不仅给出了“任务书”,而且提供了“路线图”,不仅提出“要把关”,而且指明了“如何把关”以及“从哪些方面和环节把关”。再比如,条例第三十七条列出“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几种情形。这些都指向一个共同的要求,这就是,“为国选贤”必须严肃认真、谨小慎微。
权力是责任,权力也是考验。给“为国选贤”当好把关人,必须慎权、慎独、慎微。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这要求我们,给“为国选贤”当好把关人,必须出以公心、公平公正,时刻谨记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滥用权力、糊涂把关,就会为“剑”所伤,悔之莫及,给组织、也给自己带来损害。
昆山积琼玉,广厦构众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离不开党组织和领导的强有力的把关。我们相信,只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发挥好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认真当好把关人,就一定能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好,为推进伟大事业提供坚强保证。(刘庆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