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通过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脑存在问题,送去品牌直营店检测才发现,这台网络卖家口中的“全新”电脑竟然存在“非授权拆机”的情况,由此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卖家欺诈,判决卖家退还高先生货款1.4万余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即4.2万余元。
2016年9月29日,高先生花费1.4万余元从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当时,网店卖家江女士承诺:该笔记本电脑系美版、未拆封、未激活的全新品,且可享受品牌直营店的官方保修。2016年10月8日,高先生收到了快递寄来的电脑,并激活使用。
使用过程中,该笔记本电脑出现连接手机充电时断时续、无限网络连接时断时续等问题,2017年9月30日,由于一年保修期快到了,高先生便将电脑送到本市一家该品牌直营店检测维修。10月3日,该品牌直营店向高先生出具诊断单,载明:问题验证,留店拆机检测发现:1.主板及SSD序列号缺失,部件序列号不匹配;2.底壳内部、主板、SSD上均有第三方维修标记和手写印记。顾客所描述问题均与非官方部件有关,且设备存在非授权拆机,无法再提供维修服务,建议客户联系原始购买地进行协商维权。这意味着,高先生所买的电脑可能是一台“拆装机”。在与江女士协商赔偿未果后,高先生将其诉至法院,他认为卖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江女士在一审中表示无法确认所涉笔记本电脑是她出售给高先生的那台,也无法确认该笔记本电脑是否存在高先生所说的问题及相关问题的形成时间;江女士认为,自己按约交付了笔记本电脑,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高先生提供了双方的网购聊天记录及该品牌公司出具的问题说明/诊断单,江女士否认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江女士的意见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江女士退还1.4万余元的货款,并赔偿高先生三倍货款。
不服一审判决,江女士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她认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即书面诊断单显示的电脑激活时间是2016年10月8日,该品牌电脑能激活则表明该电脑未拆封,所以人为修改等行为均与自己无关,不存在欺诈。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笔记本电脑是否购买自江女士处,以及江女士出售的电脑是否已经存在非授权拆机及载有非官方部件的问题。
二审中,法院查明,高先生在收货当日曾经因为电脑激活遇阻而将电脑序列号发给卖家,该序列号与诊断单载明的序列号相同。卖家对该序列号未提异议,故法院认定涉案电脑系高先生购买自卖家处。
关于涉案电脑存在非授权拆机、载有非官方部件,江女士提出“电脑能激活就表明是全新的”,但并不能证明该命题为真;而其作为销售者,始终无法提供所出售的商品的进货渠道或商品来源等证据。高先生作为消费者,在电脑处于保修期的情况下,缺乏对电脑进行非授权拆机、擅自更换零部件的动机。因此,上海二中院认为,卖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江女士予以退回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赔偿。
上海二中院承办法官指出,网络购物以其快捷、便利等特点成为当下流行的消费方式。网络虽是虚拟的,但商家须是诚信的、商品须是实在的。需提醒的是,消费者应提高证据意识,保存商品信息、购物单据,收货后及时与商家确认,售后有问题找官方途径检验。如本案消费者于收货当日即发送了序列号,留存了电脑诊断单,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随着网络购物广泛普及,在充分享受信息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网络平台需要尽到相关的审核、监督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商家须以诚信为本,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也应理性消费、及时维权,这样才能促进网购市场告别“野蛮生长”,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何易 翟珺 徐梦婷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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