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乱骑行已经成为市民反响最为强烈的交通治理顽症之一。
上海市交警总队今天进行两起交通事故的通报,两起均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非机动车被认定为全责。
近几年,随着本市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特别是自2016年3月25日上海开展交通大整治以来,全市道路安全形势和交通出行秩序逐年好转。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市涉及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了7.7%,受伤人数同比下降了27.6%。但涉及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乱穿马路、逆向行驶等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的交通死亡事故同比上升了10.2%,致事故另一方死亡的人数同比上升了23.8%。
案例一:
2019年1月28日17时21分,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莘砖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长施公路路口,闯红灯驶入路口向东直行,恰逢单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长施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遇绿灯信号实施左转弯,龚某某在发现重型专项作业车后采取制动措施,但未能控制住车辆而倒地,遭重型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轮碾压,龚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龚某某存在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未按规定车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4-29公里/小时,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单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龚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
案例二:
2019年2月1日5时21分,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6公里/小时,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沿霍山路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行至路口,适逢朱某某驾驶公交车(经鉴定,事发时车速约介于43-46公里/小时,该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沿大连路由南向北行驶遇交通信号灯绿灯直行进入霍山路路口,两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洪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洪某某存在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朱某某无过错行为。
洪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系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一方肇事行为导致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行为的,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同时,警方强调,不能把“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片面理解为“撞了白撞”。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前提是没有交通违法等过错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行人有闯红灯或者乱穿马路等易肇祸交通违法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视线开阔、环境光线良好、没有盲区,应当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人,且双方距离足够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制动等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也应当根据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仅仅只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中无责,依法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作者:张晓鸣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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