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还将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等。
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调整到1815元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本市2019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770元调整到1815元,增加45元。
具体调整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增加45元/月,调整为1815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452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162元/月。
调整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随着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本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将作相应调整。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936元/月提高到1984元/月,青年见习带教费补贴从726元/月提高到744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从1210元/月提高到1240元/月。
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618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563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523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91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044元/月、致残二级6599元/月、致残三级6195元/月、致残四级581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9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13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35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月。
上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相关政策文件正式颁布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及上海人社官方公众号中同步公布,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咨询电话12333。
作者:周渊
编辑:顾一琼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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