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鳟到底能不能称为三文鱼?对于《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将虹鳟归为三文鱼,或许有了将有法定约束——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听取关于《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明确,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涉及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超8成消费者不认可虹鳟
此前,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明确规定,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等。而对于预包装产品,新标准明确规定产品标签应标明鱼种。这一标准引发了消费者的强烈质疑,是因为其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划入三文鱼的行列。
上海市消保委开展网络调查显示,73.46%的消费者喜欢并经常吃三文鱼;83.6%的消费者认为团体标准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归入三文鱼是指鹿为马,误导消费者;73.43%的消费者担心虹鳟鱼被列入三文鱼类别后,企业会借此误导消费者。
在上海市消保委召开的公开讨论会上,对于虹鳟鱼是否属于三文鱼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主任陈舜胜表示,不赞成把虹鳟鱼列为三文鱼,中国农业大百科等书籍里,都没有将三文鱼的种类进行分类。“三文鱼”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既然是约定俗成,就应该保持原来的理解,没有必要扩展。
中消协就“虹鳟”表态:标准应听取消费者意见
针对虹鳟被列入三文鱼的这一所谓团体标准,中消协表态,团体标准应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不能让团体标准成为企业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
《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研制和发布主体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13家企业,企业可能会基于自身立场来制定有利于它自身的规则、标准。对此,中消协首次表态,团体标准应当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消费者和消协组织的监督,听取消费者和消协组织的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独立性。
中消协表示,三文鱼团体标准和消费者所要消费的商品密切相关,但这个团体标准在制定时没有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在消费者提出大量质疑后,也没有用制定规则标准的方式进行改进,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漠视。中消协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能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引导和监督力度,不能让团体标准成为企业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今天提交一审的《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在征求意见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人身安全、健康、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社会团体、企业发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后,应当在30日内公开标准的编号、名称等信息;企业还应当公开其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向社会承诺其公开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替复。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吴祖强认为,要进一步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制定团体标准的有关内容。此前的调研中有些意见提出,团体标准涉及范围很广,除聚焦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之外,还应呼应群众在安全、健康、环保和民生等领域的需求,现有表述无法准确概括团体标准的实际情况和应用领域。有些协会提出,团体标准制定中存在经济效益导向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要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的规范。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团体标准制定要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作者:祝越
编辑:顾一琼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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