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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下周一起施行,上海城管部门也将同步开展执法。在实际执法中,什么情况要进行罚款?对于“屡劝屡犯”者,又会怎样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近日出台《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简称《查处规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两份文件,对执法细则进行了明确。
《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若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拒不改正”的含义,《查处规定》罗列了如下情形: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
另外,《管理条例》还多次提到“逾期不改正”。《查处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对于整改前置类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罚款。
《查处规定》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金额如何确定?城管部门表示,主要视违法次数、违法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而定。《裁量基准》明确,个人若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则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投,首次发现和第二次及以上发现的罚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元以上150元以下”和“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对单位来说,“将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这三种行为的处罚幅度也各有不同,金额在5000元至5万元不等。就是说,如果反复违反《管理条例》规定,违法成本就会随着次数增加而上升。
城管执法时,哪些证据可被采信?市城管执法局表示,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
垃圾分类的违法认定主要以现场笔录、录像资料、取证照片为主,比如垃圾厢房和单位安装的监控探头视频,居民、志愿者、物业拍下的照片和视频或者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来源。不过,执法部门会审查判断,孤证不能定案,一定要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行。
《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共有13项,其中10项着眼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环节,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垃圾强制分类起步伊始,城管执法部门仍将以教育、劝导为主,给市民或企业改正的机会,并不以处罚为最终目的,这与《管理条例》的精神是相契合的。
7月起,上海城管将聚焦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4个环节,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尤其加大对收集、运输和末端处置环节的执法力度,重点对全市230家收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指导监督收运企业规范作业,避免出现“混装混运”。8月,重点对全市20家生活垃圾中转和末端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作者:史博臻
编辑: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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