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城管执法部门将同步开展执法,如何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处罚额度?市民个人会不会直接罚钱?
在6月28日上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彭燕玲介绍,《条例》针对不同当事人及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罚款幅度,城管执法部门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后果、次数等因素,设定相应罚款基准,能及时改正的不再处罚,但拒不改正或屡教屡犯的,将严格依据条例和查处规定实施处罚。
彭燕玲说,在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小区物业提供的视频监控、志愿者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来源。但是,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违法事实或处罚证据使用,首先必须经过城管执法部门审核,证据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必须有相互关联性,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她介绍,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进入执法程序。比如,《条例》规定个人混投处罚50元以上200元以下,在设定基准时,城管执法部门明确,若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且属首次的,罚款适用50元至100元的基准;属第二次及以上的,罚款适用100元至200元的基准;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投,由于后果更严重,罚款基准相应上调,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对于市民较关注的是否会因垃圾分类做不好而被罚款,彭燕玲表示,7月1日《条例》实施后,上海城管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履职,“考虑到垃圾分类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将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党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居住小区后一般单位的顺序开展执法工作。”
她表示,在执法中,城管执法部门将贯彻督促教育改正为先原则,对一些违法当事人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不再进入处罚程序;但对经教育拒不改正、或者屡教屡犯的,将严格依据条例和查处规定实施处罚,目的在于首先通过教育督促单位和居民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并以严格的执法成效保证垃圾分类实效。
作者: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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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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