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国企X能源公司任营销服务部主管,生活安逸,但从2015年与客户的那次商谈后,他萌生了“不一样”的追求……
李某的日常工作是审查图纸、与客户签订能源使用相关合同、账单复核等工作。2015年年初,H房产公司的王明(化名)找到李某,想让李某在能源接入费上给点优惠。李某知道其中“有可上可下的余地”,几天后答复对方说,“可以打9折,但是优惠部分要支付30%的咨询费。”
几天后李某就收到H房产公司同意的消息,于是李某在与H公司的合同里把面积写小了一点。之后,李某又称A文化公司是能源公司的合作单位,要同时和A公司签咨询合同、支付咨询费。他还强调,“在咨询合同里,原面积和减免后的面积都要写进去,这样H房产才会支付这个比例的咨询费。”
2015年底,L物业公司的吴华(化名)称X能源公司的能源费太贵了,联系李某打折。李某如法炮制,要求对方支付30%的咨询费给“指定单位”A文化公司。吴华“讨价还价”到26%,双方签订了能源使用合同和咨询合同。
李某称,能源公司总体供应量很大,稍微做一些减免,总账还是能做平的。而且每个月的账单都做了修改,只要不是太夸张,其他人也不会去查。
此后,李某用同样的方式,与另外4家用能单位签订能源接入、销售合同,并私自承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接入费、使用费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
2018年11月底,李某发觉自己的行为可能败露,于是他就向公司坦白,由此案发。
据李某到案后供述,“为了让客户相信,我以部门的名义擅自打了一份说明,称A公司就是我们合作的咨询单位。”但实际上A公司是李某的亲戚所有,且该公司与X能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营销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向客户收费的过程中私自减免、截留业务收入,金额共计1400余万元。另外,李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金额160余万元。其上述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针对办案过程中X能源公司存在的漏洞,本案承办人张晨副检察长向X能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X能源公司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公章和运营平台的日常管理,从技术上杜绝在系统外私自篡改账单的可能性。另外,还建议该公司强化内部监管措施,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并展开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作者:周渊 应梦轩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徐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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