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5日,原告驾驶员夏某驾驶涉案车辆与案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但被告不履行定损义务,原告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车辆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人民币25.63万元,并产生施救费人民币9500元,评估费人民币4700元,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原告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损失金额协商不成,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提起诉讼。因保单金额为23万余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评估金额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车辆评估金额为19.77万元。2019年11月19日下午,经法院开庭审理并庭后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人民币19.3万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随后,上海静安法院召开2018年度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发布会,对该院审理的涉机动车损失鉴定财产保险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并就审理中反映的法律问题和行业现状等提出针对性建议。
据白皮书显示,近年来,静安法院受理的财产保险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2018年受理的318件财产保险类案件中,涉机动车损失鉴定的案件273件(其中约25%为单车交通事故案件),占全部财产保险类案件受理数的85.85%。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被保险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行为有效性的认定,以及鉴定报告结论合理性上。此外,该类案件还存在定损金额反差明显、重新鉴定占比较多、原告胜诉案件居多等特点。
从司法角度看,涉机动车损失鉴定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各方主体在机动车损失金额确定、修理、理赔等环节中的协商解决机制不完备;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交涉机动车损失理赔事宜时消极应对;三是评估机构在机构资质、评估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评估报告公信力存疑;四是鉴定市场缺乏监管和统一的行业标准,还可能存在“鉴定黄牛”扰乱市场规则,形成不良循环。
为更好地保护保险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抑制行业乱象,净化金融市场,助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白皮书还提出了完善健全鉴定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创建多方主体联动平台、积极协调司法鉴定多元监管、严厉打击鉴定行业“黄牛”“行霸”、开拓保险公司协商新机制的五项建议。
作者:王翔 范婷婷
图片:袁婧
编辑:周渊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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