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经过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五次、第十六次三次会议审议,在今天下午表决通过。这一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的条例在起草环节几经修改,积极采纳了各方意见,并针对家政服务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难点进行了规范。
眼下,家政服务业已成为上海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家政服务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品质要求也进一步提升。在国家尚未立法、部门规章手段有限的背景下,上海研究制定《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有助于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保障各方权益。
难点一:家政人员缴社保难,如何广泛推行“员工制”?
传统的家政服务行业大多实行“中介制”。但在这一模式下,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十分松散,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不高、素质低的问题常常出现。以“员工制”替代“中介制”成为家政服务行业的大势所趋。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将“员工制”下的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描述得更为详实。条例第九条指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同时,第九条还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双方指出了可行路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难点二:直接聘请家政人员,用户如何维权?
在家政服务行业实践环节,除了有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之外,一些家庭或用户也会采取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方式,以降低中间成本。但在评价环节,不少用户直呼,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时候维权相当困难,光是让对方提供一些必要证件就颇费功夫。
对此,《条例》特意将通过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和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两种情形分开表述。《条例》第十一条指出,“针对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条例》明确,用户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信息知情权和查验证件等权利,以及按约支付费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可能危机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等权利,并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进行信息披露,按照要求或者约定提供服务等。
难点三:如何筛选出优质家政服务人员?
在此前的讨论中,有委员提出,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在记录家政服务机构失信情形之外,还应当对家政服务机构的良好行为予以记录。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为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指出,“对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予以记录。”信用状况既包括了家政服务机构的失信情况,同时也包括良好行为。
此外,《条例》鼓励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突出行业自律的理念,行业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制定团体标准,开展社会评价,实施行业惩戒。
作者:王嘉旖
图片:叶辰亮
编辑:史博臻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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