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崇明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崇明法院开庭,崇明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加庭审,崇明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奚山青出庭。该案件是上海首家基层院承办的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崇明检察院办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一。法院支持崇明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被告刘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0余元,被告当庭悔过。
2018年3月至5月,刘某某等人分别利用网兜、电瓶等工具,在禁渔期内在崇明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10至39.48公斤不等。同年6月至8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捕捞罪分别判处刘某某等人拘役,缓刑3到4个月不等。
上述人员在禁渔期采取电捕鱼等违法手段作案,破坏了水域内生态平衡,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仍未被追究,相关水域生态环境仍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侵害。
在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导支持下,崇明检察院主动跨前一步,与原刑事案件承办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沟通,排摸线索,重点围绕崇明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相对较大,对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的案件开展调查,并于2018年10月16日,作为全市首家基层院,获得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管辖权。
2018年10月17日,崇明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7件,并会同渔业水产专家实地查看电捕鱼河道现场,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生态损害评估,邀请崇明法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召开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工作会,开展生态损害评估,协商案件管辖事宜。
2019年2月21日,崇明检察院在登报公告期满未收到有关主体回复后,向崇明法院对该7件案件集中提起公益诉讼。目前, 2件案件获判,5件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万余元。
作者:王翔
编辑: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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