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市国资委制定并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具体来看,实施主体为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适用对象为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各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和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各本市国企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订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企业集团制定的政策落实方案,应于2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
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按照《鼓励支持监管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市属企业,依申请在国资收益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市属委托监管及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作者:张晓鸣
编辑:占悦
责任编辑:戎兵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