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想努力赚钱改变家庭困境,没想到干这个会触犯法律,对不起家人和被害人。我甘愿接受惩罚,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上海徐汇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以炒股为名的诈骗案,判处该男子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以炒股之名骗人钱款
生于1996年的牟某,自小家境贫寒,高考失利后便南下深圳务工,几经辗转,牟某从车间流水工一步步做到科技公司的区域经理。然而,牟某及其所在科技公司,从事的竟是以帮人炒股的名义诈骗他人钱款的勾当。
据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通过招募大量业务员,准备多种微信号,将被害人拉入事先设计好的微信炒股聊天群内。公司员工在群内扮演不同人物角色,引导、诱骗被害人相信群内“讲师”的炒股指引。公司成员担任“讲师”,讲解股市时引诱被害人进入虚假的炒卖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和沪深300股指期货的“西澳环球”“富豪资本”等平台,待被害人注入资金后又继续诓骗被害人操作,骗取被害人资金。经查,牟某合计骗取6名被害人钱款共434万。
法庭焦点一: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2018年8月,牟某在深圳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庭上,牟某的犯罪定性以及主从犯定位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辩护人辩称牟某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因为牟某虽向被害人收取了平台费用,但没有让被害人把钱款无对价的给他或者给平台,不能定性为诈骗,且无法证明公司平台的数据和国家官方的数据不一致,定诈骗罪证据不足。另外股市和期货瞬息万变,盈利或亏损视投资人的理财能力而定,被害人亏损不能归根为牟某诈骗,因此牟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为此,公诉人提出反驳意见。牟某所在公司频繁更换地址,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情况,公司所有员工都拥有多个微信号,并假扮成一般股民在微信上吹捧所谓的讲师,也不属于正常的经营范围;几乎所有的客户都亏损,而公司的盈利金额与员工提成竟均与客户亏损直接相关。同时被害人提供的对比视频显示,期货平台和涉案平台指数在同样的时间存在差异。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平台是虚假平台,因此公诉机关认为牟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
法庭焦点二:主犯还是从犯
关于牟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庭审中,牟某自称自己的行为如果涉嫌犯罪,也仅属于从犯。牟某表示其是在招聘网站上找到的这份工作,并于案发前两个月才提级,平时的工作仅是上传下达,负责将总监的要求传达给具体实施的业务员。虽然身份是区域经理,但其对公司利用客户投资的钱去做诈骗并不知情。因此,牟某认为自己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很小,顶多算作从犯。
对此,公诉人称牟某作为公司区域经理,实际负责管理基层业务员,且在案发之前就跟着公司负责人做同类工作,工作时间较长,其工作提成与客户的亏损直接挂钩,起的作用较大,应当定性为主犯。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三万
上海徐汇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牟某与他人(已另案处理)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3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牟某等人招募大量业务员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进行炒股指引,并且进入虚假的相关平台,诱骗操作,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系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牟某未退赔赃款。
最终,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退赃等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徐汇法院认定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作者:周渊 张超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史博臻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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