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开庭审理,当庭判处被告人菲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虽然“菲丽商行”在线下名不见经传,但是在“朋友圈”却小有名气。对于高级贵宾,菲丽商行推出了一项特殊的服务:售卖标有著名奢侈品牌“Cartier”“VCA”“PIAGET”等标识的珠宝首饰,款式一模一样,用料真金白银,价格却比“正牌”便宜很多。
菲丽商行的老板娘菲菲分别在珠海、佛山开设两家金店,菲菲的妹妹婷婷(已在另案中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是佛山店的店长,由她购进这些“复刻”珠宝在佛山店销售,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帖寻觅买家, 也向菲菲经营的珠海店供货。与婷婷在朋友圈的“广撒网”相比,菲菲的业务就隐蔽很多。她的菲丽商行开设在珠海香洲区的高档商务楼内,内设珠宝展柜,访客只有经过预约方能进入。菲菲既展示自有品牌的珠宝,也会拿出贴有奢侈品牌的首饰以低于正品的价格向顾客推销。
2019年3月,婷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同年9月菲菲也被抓获归案。
警方在珠海店内查获了待销售的标有“Cartier”、“VCA”、“PIAGET”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项链、手镯、耳环等共计30余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待销售商品中23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菲菲提起公诉,认为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菲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
普陀法院认为,被告人菲菲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待销售的商品金额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菲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此外,菲菲到案后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并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其家属向法院预缴了罚金10万元。考虑到上述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做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作者:张晓鸣
编辑:薄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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