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进行“非接触式”毒品犯罪活动的案件呈多发趋势。6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两起案件中,被告宋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后为他人代购冰毒,牟利300元,触犯贩卖毒品罪;被告高某则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从境外购买装有大麻制品的电子烟弹及烟杆,触犯走私毒品罪。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宋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吸毒人员朱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3300元,为其代购10克毒品冰毒,从中牟利人民币300元。2019年12月6日,宋某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没收。
另一起案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高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找到出售大麻制品的卖家后,于2019年7月17日下单,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得装有0.35克大麻制品的电子烟弹及烟杆一套(含邮费人民币200元),并从境外邮寄至其国内住处。同年7月28日,高某在收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走私大麻制品0.35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高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法院综合考虑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的电子烟弹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作者:周渊 陈卫锋
图片:董雪皓摄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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