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巨额利益,不法分子疯狂掠夺长江自然资源,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矿犯罪,以保护长江水域的可持续发展。
近日,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该案系上海市首例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9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决7名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由胡某超居间联系运砂船船主胡某军、王某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船主蒋某云,确定采砂时间、地点。
后由蒋某云的A采砂船和同样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蒋某云、任某林的B采砂船,在长江上海段某禁采区水域,先后8次非法采挖江砂,后过驳至运砂船。
▲涉案船只
在采砂过程中,胡某超与其雇佣的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月一同望风,并由胡某超向运砂船收取砂款抽成约一半后交予采砂船。胡某军、王某将非法采运的江砂全部运至江苏一码头出售给被告人潘某扣、张某彬牟利,销赃金额人民币近70万元。
▲涉案账本(部分)
2021年2月20日,王某在运砂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抓获王某并查获船上江砂。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认定,采砂船上被查获的江砂SiO2的含量为64.9%,单项判定为特细砂(上述江砂已被依法拍卖)。
案发后,9名被告人相继到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蒋某云、任某林、胡某军、王某、胡某超、潘某某、黄某月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云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内擅自采矿,违反了矿产资源法规,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在不具备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擅自采矿,破坏了涉案水域水生生态系统,威胁到长江口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安全,导致长江口生态系统对人类社会的服务能力降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铁法院依法判决涉案9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7名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77,696.32元,共同连带承担鉴定费80,000元;7名被告人就非法采砂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上海市首例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对长江流域非法开采、收购、运输、出售江砂行为全链条打击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准确界定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关系,全面审查非法采砂过程中各个环节犯罪行为,对整个非法采砂行为涉及共同犯罪构成、主从犯认定等问题进行精准认定,做到定罪量刑全面覆盖“采、运、销”整个产业链条,实现“破网断链”,最大限度保障长江流域生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作者:上铁法院
编辑:周辰 占悦
责任编辑: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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