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有更多的换位思考
第三,医患之间应当有更多的换位思考,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理解对方的诚意和急切心情,尽最大可能避免误会,化解矛盾。在医患之间不仅存在信息不对称,更重要的是两者之间的专业不对称具有绝对性。为此,医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患者也要体谅医护人员的辛劳和风险压力,接受医疗过程的不确定性,给予医疗行为及其结果一定的宽容度。
第四,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为提高医护人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防范和正确处置医患纠纷提供法律支撑和良好氛围。预防医患纠纷既需要普及法律知识,也需要普及相关医疗卫生知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普及相关医疗卫生知识。”《办法》第二章从监督管理、执业要求、治安防范、告知义务等方面提出了主动预防医患纠纷的一系列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社会各界对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都负有责任,特别是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在报道医患纠纷发生时不炒作、不偏倚、不妄下结论。
对暴力伤医犯罪必须“零容忍”
医疗活动在整体上是探求未知世界,在操作上又针对个体,遇到客观条件限制和急迫因素的叠加,医疗人员承担的风险则更高。在医疗实践中,患者往往说“医学我不懂,医生您就替我决定吧”。患者及其亲属此时此刻的表态是出于对医生的信任,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患者有权利对医疗行为产生怀疑,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处理纠纷。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医疗人员有过失、有差错的,其必须对瑕疵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就患者及其亲属而言,绝不能以一种错误的方式去反对另一种错误,绝不能说医院有错在先,否则“医闹”就变成“合法的行为”。医疗人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医疗机构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的医疗秩序,这三方面是任何人不得触犯的法律底线。如果医生护士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护,社会上就不存在救死扶伤的力量。全社会对伤害医护人员、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都必须坚定地“零容忍”。
文/汤啸天(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