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栋
试点半年多来,司法体制改革正给每个上海司法官带来一场司法理念上的革命。
过去,检察官、法官办理案件,往往是既有“拐杖”,又有“大树”——案件怎么办,自己说了不算,得逐级请示、层层审批,行政化色彩浓厚;如今,权力清单清晰界定了办案人员的权限,有权同时更需承担相应责任,一套严格的案件质量考核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则确保了“有权无法任性”。
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强调,司法责任制是这轮司法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关键,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彻底颠覆了过去的“行政化”司法办案模式,“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正逐渐回归。
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成为真正办案主体
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又是阅卷、又是提审,可到了要做出批捕决定时,却要找科长来拍板;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几个小时庭审下来,判决结果自己做不了主,得请示庭长甚至院长……过去,这种“办案的人不做主,做主的人不办案”的状况在检察院、法院内比比皆是,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证。
“审批层级多了,办案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检察官们也形成了依赖心理,责任追究更是无从谈起。”首批试点的闵行检察院,从2011年就开始探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该院检察长潘祖全告诉记者,通过大幅放权,减少审批环节,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
放权的同时,闵行检察院还制定了一套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从复杂度、敏感度等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凡三级风险以下的案件,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三级以上风险案件报分管副检察长。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绝大多数案件可以终结在主任检察官这一环节。
“现在,一起案件从指导公安侦查方向、固定证据,到审查起诉,每个环节均由我独立完成,办案效率大大提高。”作为闵行检察院任命的首批主任检察官,从检十多年的胡智强体会到了前所未有的“存在感”。不光是他,其他主任检察官在大幅放权下,办案效率也大大提高,仅去年该院26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平均天数比2013年同期缩短3.52天。
在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通过建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套在法官头上的“行政化”色彩也逐渐剥离。从去年4月起,上海二中院开始试行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如果合议庭意见一致,合议庭自己决定,并明确规定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并缩小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改革,倒逼着法官们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权力大了,身上的责任也更重了,这意味着每个法官必须要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二中院审判长卢薇薇告诉记者,改革后合议庭内部运行更加规范,“参而不审”、“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现象有较大程度改进。
数据也证实了卢薇薇的感受——自去年4月改革试点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二中院受理并审结的裁判类案件共13863件,其中直接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处理的有13561件,占比97.82%。同样,来自上海其他试点法院的数据也显示,由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比例从过去的6%下降至0.1%。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清单厘清办案主体职责权限
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有了独立办案的职权,但并不意味着有权就可恣意妄为。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权力清单。据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介绍,在检察院的试点方案中,权力清单明确规定了检察长、检委会、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等办案主体的职责权限。
“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但其职责权限也有着明确的界定。”市检察院检察改革推进办主任谭滨解读说,检察长、检委会主要行使一些具有诉讼终结性的权力,如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目前,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已减少至17项,较改革前下降了约70%。同时,由检察官独立决定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四家试点院检委会讨论案件次数更是平均下降了50%以上。”
市高院院长崔亚东说,在法院的试点中,权力清单分解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不同类型。在上海市高院拟定的《关于审判人员职责的规定(试行)》中,对庭长、副庭长的审判管理权限作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又对其权限作出了限制,而院长、副院长的管理权限及限制也均有明确说明。
“比如说,庭长负有定期对本庭审判质效情况组织讲评,定期对本庭审结的案件组织检查和讲评,定期组织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等工作的管理权限,但同时又限制其不得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等。”市高院司改办副主任张新介绍,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指导则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
“在这些会议上,院、庭长提出了怎样的意见、建议,都将被书面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全程留痕。会上的讨论结果也仅供合议庭参考,案件处理结果最终由合议庭确定并负责。”在张新看来,“负面清单”和“全程留痕”给院、庭长们戴上了“紧箍咒”,无法对具体案件实施行政干预,从而确保法官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
院、庭长减少了审核审批案件的行政职能,多出来的时间就能更多地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市二中院,院、庭长均编入合议庭担任主审法官。据统计,从去年4月至今年3月,院、庭长共参与审理案件3353件,占此间收案总数的16.79%,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5.03%。
在改革推动下,审判委员会的运作也从过去讨论案件居多,转变为主要研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同样以二中院为例,该院审委会目前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提交讨论的案件外,一般仅讨论合议庭对法律适用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去年4月至今年3月该院受理并已审结的13863件裁判类案件中,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为10件,仅占0.07%。
权力行使严格监督,办案质量全程管控——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有效提高司法透明度
放权给法官、检察官,并不意味着放手不管,而是要通过强化权力行使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过程管控,真正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违法必追究”。
“今后,对检察官办案的处理决定一般不再审批,但对其办案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我们要更加严格地监督和考量。”谭滨解读说,今后,刑检部门的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有审核权而不是审批权,“承办检察官在做出法律决定前须报主任检察官审核,审核意见均应做到书面明示,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责任认定。当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如果承办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可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提出建议供承办检察官参考;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和事项,应当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与此同时,市检察院还建立了具有特定情形案件的重点评查制度,将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评价依据。针对宣告无罪、造成国家赔偿等7类案件,还将组织专人进行个案评鉴,明确责任和责任追究。对不起诉、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类案件,则采取公开听证、听审的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目前,四家试点院不起诉案件实现了100%公开宣告,相对不起诉案件基本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公开才能赢得公信。上海法院以“阳光司法、透明法院”为目标,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着力打造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等十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数据显示,上海法院系统726个法庭已全部实现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庭审录像光盘全部随卷归档。去年,全市法院有1178件案件进行了庭审网络直播,生效判决书上网12.79万篇,实现了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判决书全部上网。借助这些平台,整个审判流程实现了可视化,从递交材料,到立案、审判、执行,网上都能查到。
在二中院的试点中,还对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进行了完善,着重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进行评查。同时,还探索建立院外第三方评价制度,委托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就法官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开展评价工作。
此外,上海还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建立了法官、检察官司法档案,健全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未来等级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这也是“谁办案、谁负责”,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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