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的草案修改五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这条规定被删除,这让不少市民非常关注。
“感觉有些奇怪,删掉了这条,岂不是对群租户更加没有限制了?”今天,在苏州市人大官网仔细看完第五版的《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家住吴中区某小区的张先生有些不解。此次公布的修改稿对总则 、租赁和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法律责任部分,都有改动。其中最受市民关注的是出租房使用面积、人数要求的规定。之前的“ 符合条件的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被删除,保留了“出租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据了解,现行2008年版的《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这也是目前相关部门在整治群租房时,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家楼上就存在群租现象,140多平的房子居住了大约20人。“当时我就以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进行过投诉,相关部门处理后,楼上住户降到了12个人。”张先生觉得,现在这么一修改,可参考的标准变为了“出租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从12平米变成了4平米,岂不是放宽了标准?
对此,苏州市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解释,此次删除“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的规定,是因为2008年起施行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这就存在重复情况,因此删除了这条。”工作人员表示,《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也是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和《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是一样的,因此删除这条规定,并不等于这条规定失效。
至于为何从12平米变为了4平米,是因为两者概念不同,前者是建筑面积,后者是使用面积,而且是居室使用面积。根据此次第五版的草案,居室的概念是“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不过在日常生活中,房产证上所标注的基本都是建筑面积,如何界定“使用面积”呢?苏州市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表示,使用面积是根据出租屋实际长、宽度来计算的。“执法人员可以现场测量计算,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据悉,目前《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还在进行中,预计将于明年2月出台。
编辑:范箐
责任编辑:朱辉
来源:名城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