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三方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银行做法欠妥
“三方协议”,每年总会高频次地出现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季。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李振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三方协议是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由学校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其与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形象地说,三方协议类似于“婚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前,用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但是“婚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生活如何安排,应由“夫妻协定”明确。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不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约束。因此,签订了三方协议并不意味着毕业生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真正劳动关系的建立从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开始。谈及此次招行上海分行涉嫌“毁约”三方协议的事件,李振林说,这样的情况在过去是不多见的。“以往常见的情况,都是大学生因为找到更好的工作而违背三方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而这次则是用人单位以学生在实习期表现不合格为由,试图违约。在李振林看来,考核应该是在签订三方协议之前进行。如果银行确实未经考核就与学生签订三方协议,这是不妥当的,须承担相关责任。“如果银行单方面废止三方协议,只能要求其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