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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施后,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急诊和住院医保待遇。具体如下:
1.门急诊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2.住院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
■60周岁以下人员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备注:村卫生室就医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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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怎么报销?
经常到外地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外出前一定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报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探亲(出差)申报表》,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当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后,需及时通知单位,由单位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报告单》,在48小时内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保中心将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为患者提供就医服务。
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治疗用药明细表、原始发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报告单》、异地申报表复印件送到单位,由单位按规定时间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