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事发公共区域要求餐馆担责系加重其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餐馆老板是否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内对原告王先生摔倒致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负有谨慎小心的一般注意义务,而原告明知雨后室外地面有湿滑可能性,仍在饮酒后身体平衡度本就相对欠缺的情况下着拖鞋行走,其疏忽行为导致自身受伤结果。
其次,根据当庭质证的事发地点的照片以及当天店内该时段录像等证据显示,原告系在出店数步后才摔倒,该摔倒位置距离店门约为3米,当属公共区域。在无证据表明被告实施某行为使该区域地面状况趋于恶劣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对此区域内发生的摔倒事故承担责任,无疑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加重了被告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