揆诸人间秩序,法律所存之处,必有法的观念支撑。法、律之别,意在提醒世人:规则之上另有公道,律令之外尚有法度。董彦斌教授所著《法的思想世界》,正是借助法的观念思辨,旨在探究秩序生成的公道之理、规则之上的优良法意。
《法的思想世界》
董彦斌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全书共有十篇,以《除魅》为起点,讲述法律理性化的世界图景;以《复魅》作结尾,所论关切之处,仍是规则之上的法度理念。此章虽以康德之论为引,但当末尾提出厚生、求知、明理的理想图景时,便展现了作者本于中国传统的问题意识。
通读此书,留存的整体印象是:法理与史论,构成了两个思考基点。前者显明,后者隐微。首先,以法之名,自然法与现代法、中国法与世界法、法律人与民众、国家与社会秩序,均成为法理论述的环节。其次,十章专论,包含三个历史维度:历史作为分析方法、历史作为论证资源、历史作为超越性的法意载体。古今互参,则史论生焉。
世道关乎人心,而人心总与法意相连。在开篇的《除魅》一文中,作者详述法律演化的世界历史图景,并提出了一则独特见解:“迄今以为,一部法律和司法的历史,就是一部除魅的历史。”这一论断具有双重意义:从法学角度来看,它是关于法律演化的经典命题;自史学视角而言,它构成了勾连古今的普遍史观。无论法的除魅,还是法的复魅,都隐含了背后的主语。原因在于,除魅与复魅均难以绕开人与人心。纵观世界史,人心的觉醒与对人的启蒙,最为惊心动魄,其中也多有曲折。法的演化如此,而国家与区域秩序的生成,也同样如此,需要考虑人的要素,尊重人的主体性。在适度开放的社会结构中,才能塑造富有活力的理想秩序。
史论中抽象的“人”,也需转化为具体的历史形象。卡夫卡的作品《法的门前》,有多种解法。法外之人,终其一生,求法未得,但又似有所得。在求解与无解的无限往返中,也引出了一个根本问题:何为法意?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恰恰又关乎人心,关乎公道。在《法律人》一章中,作者借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引入了关于法律人的讨论。
至此,书中所述法意,既包括法的演化规律,又包括共同体秩序生成的应然法理。所论人心,则包含“人”的多重形象。“民众”“法外之人”“法律人”,其所思所虑,不仅关乎法律秩序的日常运行,而且与国家法政秩序息息相关。
第八章《习惯法》所论,不是私法/司法面向的习惯法,而是公法/公共法层面的历史习俗和惯例。作者以柏克和潘恩之论作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个基础问题:“人是要尊重历史中形成的现有秩序,还是要更尊重基于自然禀赋而被明确的自然权利?”柏克强调历史传统的重要性,潘恩则以自然权利为据,试图打破习俗束缚。二者各执一端,难以折中,无法调和。然而,如果跳出二人的讨论语境,那么自然与历史的关系就是另一景象。
第七章所论法意便是如此。此篇以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作为论述起点,颇具新意地提出了两种自然法:理想型的自然法和现实型的自然法。作者认为,孟德斯鸠是现实型自然法的代表,在后者的思考中,土壤、气候、先例等,对法的精神皆有影响。自然与历史并非处于两极状态,而是共同构成了法的社会之维。
回到古老的东方,自然与历史及其承载的公道与法度,更是独特的。作者以天理等作为中国版的自然法表达,提炼了十条自然法“总则”,并作理论释义。上述思考或许仍然有待完善,但读完此论,至少也留下两点思考空间:第一,在中国法的思想谱系中,律令之上自有公道观念与法度理念,即便难以“命名”,但它始终以观念形态规训人世立法;第二,在传统中国的语境中,自然与历史并非二元对立,而是具有同构性,二者共同塑造了古老中国的法意世界。书中最后一章曾以法则的终极原理,指称自然法的本源。尽管作者就此收束而未作展开,但若问渠哪得清如许,则其源头或许正在历史之中。这是全书的知识留白,也是历史时常隐而不表的自然样态。
作者:陈 斌
编辑:周怡倩
责任编辑:朱自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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