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读《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郑富芝说,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职责,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由于目前程序性规定缺乏,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
因此,非常有必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何实施。
下一步,将按照《意见》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教育惩戒重在教育,要建立在对学生关心爱护、促进健康成长的基础上。
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爱学生,又严格管理、悉心教导,提升育人效果。
三是抓好教师法修订工作,在法律修订中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教书育人、管理学生等方面的权利,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力,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作者:张鹏
编辑:金婉霞
责任编辑:樊丽萍 顾军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