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采取“打包”方式一揽子解决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的适应性问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 13件地方性法规作相应修改,修改主要包括关于监察机关的名称、监察机关的执法依据、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的处置等内容。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本市现行有效的180件地方性法规和20件法律性问题决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对梳理出来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分步骤处理。
经梳理,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在三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是法律责任方面的条款,主要涉及各类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规定;二是人大立法、监督以及代表工作等职权行使中与监察机关有关的内容;三是预防犯罪方面的专门规定。
对可以即时修改、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次常委会采取建议修改以“打包”方式予以一揽子解决,涉及20项修改事项,体现了本次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其中关于“监察机关”的名称问题,《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为此,将“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在监察机关的执法依据方面,随着《监察法》的颁布施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监察法》的规定行使监察职能,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为此,将监察机关的执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 “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给予 “处分”。考虑到法规中处分决定机关既包括监察机关,也包括其他有权处分机关,为此,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将“追究行政责任”修改为“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配套专项清理工作还在继续。据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根据梳理,依然有11件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等,鉴于上位法未对上述内容作细化规定,建议将这11件法规列入立法规划。此外,还有 96件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责任”中有“行政处分”这一表述,随着《监察法》的颁布施行,这一表述是否沿用尚未确定,有待全国人大的明确意见。
作者:祝越
图源:上海人大网,曹子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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