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到了,许多人纷纷选择到健身房减肥塑形。一些看似年轻、健康的身体很有可能由于先天遗传、工作压力、生活不规律等因素早已释放着危险报警信号,一旦突然开始剧烈运动,将面临未知风险。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40岁男子许某在健身会所锻炼时猝死,其家属向健身会所索赔二百多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健身会所不承担责任。
许某的妻子在某健身会所办理了会员卡,2017年7月17日傍晚,许某一家人到该健身会所健身。许某先到游泳池游泳,19时左右离开泳池,到跑步机上跑步,大约跑了30分钟,他离开跑步机在一旁的沙发上休息。过了一会儿,同在健身房健身的彭某发现许某躺在了地上并且一直未起,感觉情况不太对,于19时45分许按下呼救按钮,健身会所的三位工作人员陆续赶到,轮流对许某进行心肺复苏,同时拨打了120,一刻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许某送往医院,然而当晚许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法庭上,许某的家属认为健身会所因没有必要的救护人员在场,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形,并且健身会所未向许某进行风险告知,未进行器械使用指导,未根据游泳场所的要求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值班,应赔偿损失。
健身会所辩称,会所已经对许某进行了及时、积极、持续、专业的救护,依法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许某的意外身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许某在健身房跑步后死亡,死因为心跳呼吸骤停,可证明其死亡系自身原因所致。事发当晚,彭某已经在较短的合理时间内发现许某的异样并按呼叫按钮,不存在延迟发现的情形,随后健身会所的工作人员对许某进行了心肺复苏、拨打了120,亦尽到了事后的救助义务。其次,跑步并非高风险运动,原告要求健身会所对会员进行跑步的风险告知,超出合理范围。涉案事故并非因许某不熟悉跑步机的性能和操作而导致,健身会所是否进行跑步机的器械使用指导与许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并且,事发现场系健身会所的健身房而非游泳池,原告以游泳池的工作人员配备标准来衡量健身房是不合理的。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健身会所不承担责任。
作者:周渊 张硕洋
编辑:周渊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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