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对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秦某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1991年出生的秦某,初中没毕业就离开贵州老家,来到浙江台州打工。偶然间在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带货”的网络招聘广告,由于刚辞职,急于寻找新的工作,再加上高薪的诱惑,于是秦某通过QQ与对方取得了联系。
2018年10月5日,秦某乘坐K739次列车从浙江省杭州市抵达云南省昆明市,在他人(在逃)口头承诺报酬,并负担交通食宿费用的情况下,于同月15日通过吞咽和肛塞的方式在体内藏入装有涉案毒品的椭圆柱状固体55粒。10月17日,秦某乘坐JD5788次航班从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飞抵杭州萧山机场,并转乘G1882次列车从杭州东站出发前往西安北站。在列车行驶至长兴站时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2018年10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秦某从其体内先后排出上述全部毒品。经依法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净重318.89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在54.8%至57.7%不等。
秦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铁路中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为获取高额非法报酬,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受他人雇佣、指使,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输,数量达318.8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为获取他人口头承诺的报酬,不计后果,受人雇佣并在他人的一路安排、指使下,为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上海铁路中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作者:何易 张文姣
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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