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讲的是你情我愿,钱货两讫。可是,竟然有人在卖了东西收了钱后,又让人把东西抢回去。这波企图“空手套白狼”的操作着实让人啼笑皆非。2017年11月底,岳先生和他的生意伙伴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糟心事。去年,参与该案且潜逃在外的嫌犯之一梁某被抓获,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梁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在梁某之前,已有6名涉案同伙被提起公诉。
刚买的营业执照被抢走了
2017年11月27日深夜,警方接到报案称本市宝山区一家咖啡店内似乎有人抢劫,警方立刻出警。到现场后,警方发现在咖啡店门口,有三四个男人正把一个胖子摁在地上。见警察到场询问情况,几个男人便指着胖子称他和一伙人抢了他们28万元。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到派出所后,警方了解到,当天晚上10点,岳先生和陈先生与人相约在咖啡店进行交易,不料遭遇一场“变故”。
岳先生和陈先生是生意伙伴,想找家公司挂靠做生意。陈先生通过中介找到了一个有意转让公司的人,双方约在2017年11月27日晚上见面。据陈先生回忆,当时中介和对方沟通后表示转让费用总价为30余万元。
考虑到见面商谈后可能会出现额外费用,陈先生特意关照岳先生多带一些钱过去交易。
当天晚上10点多,岳先生、陈先生和朋友及中介一同来到了约定的咖啡店。经中介联系,对方的人也到了,是三名男子。出于安全考虑,带着钱的岳先生等在一楼,由陈先生和中介与对方三人到咖啡店包房内进行商谈。
一切都很顺利,对方按约定带来了相关材料,价格方面也没有再加价,很爽气地表示就按照电话里说好的办。陈先生起初还为遇到这样爽快的卖家庆幸。
“对方拿出公司资料,我看到材料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章程等,我就打电话让岳先生拿钱上来。”陈先生记得,岳先生也确认公司材料没问题后,就把28万元给了对方,6万元给了中介。还剩下8万元,岳先生放在了一个黑色马甲袋里。
交易结束,对方三人离开了包房,岳先生和陈先生也准备离开。可是就在陈先生整理东西的档口,就听见岳先生大喊:“公司材料被抢了!”
陈先生抬头看时,岳先生已经追了出去,他也立刻跟上。在走廊上,岳先生、陈先生追赶着五六个抢东西的男子,一路从二楼追到一楼。那五六名男子中有一个胖子,步伐稍慢,被岳先生等人拉住,挣脱不开,摔了一跤。岳先生他们见状赶紧把他摁在地上。
“我们刚买完材料,他们就冲进来抢材料,我当时第一感觉就是上当了。”岳先生后来告诉警方。陈先生也和他有同样的感觉,他们告诉胖子:“这个生意我们不做了,打电话给你同伙,让他们把钱送回来!”胖子连连点头答应。
大晚上的,那么多男人追着、大喊着,咖啡店内的其他人被吓到了,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还没等到胖子的同伙把钱送回来,岳先生他们就先等到了警察。
动员老乡一起空手套白狼
在派出所内,那个被当场擒获的胖子交代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我们都是听王某的,他说有公司营业执照可以卖。”胖子自称姓黄,他告诉警方,这次抢劫是有预谋有计划的,参与计划的10个人几乎都是老乡。
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黄某和几个朋友正在住处无所事事的时候,王某来了。黄某等人都是一起来上海打工的老乡,与王某也都认识。几人闲聊中,王某说自己手上有一份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打算卖了。
卖公司材料是王某自己的事,为何要说给黄某等人听呢?
“我想卖了以后,再抢回来。买执照是违法的,就算被抢了也不敢报警。”王某的一番话让黄某等人都心动了,他们答应和王某一起去做这个不需要本钱的生意。他们决定由王某负责提供公司营业执照,韩某等人负责找客户,其他人一起去把营业执照抢回来。
当时梁某也在黄某的住处,王某和黄某等人商量假意卖公司营业执照真抢劫的时候,他全程都听着。不过,王某他们说的是家乡话,梁某不太听得懂。见黄某等人都跃跃欲试的样子,他还特意问黄某要去干什么?于是,黄某等人又用普通话将整个计划告诉了梁某。
在黄某看来,梁某也是个落魄的家伙,工作不顺利、没有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已经在黄某那借住了两三天了。
“他听了我们的话后就说最近身上没钱,正好乘这个机会弄点钱。”黄某告诉办案人员。
第二天下午,黄某等人又将商量好的计划告诉了另三个朋友,他们也都表示愿意加入。万事俱备只欠东风,黄某等人就等着王某通知什么时候行动了。
案发当天傍晚五六点,黄某等人终于等来了王某的消息,交易约在嘉定区一家咖啡店内。于是,黄某、梁某等7人分乘两辆车来到咖啡店外等候。可是等了很久,黄某等人都没有得到可以行动的消息。大约两个小时后,王某告诉黄某,这次计划“黄了”,让大家先回去休息。
黄某等人有些失望,不过很快,新的消息来了,又有新客户出现了。当天晚上9点多,黄某、梁某等7人根据王某等人给的消息,来到宝山区的一家咖啡店外等候。王某、韩某等3人则以卖家的身份前往咖啡店赴约,和客户商谈买卖公司营业执照。
没多久,黄某等人就看到王某他们从咖啡店出来了,王某告诉黄某他们营业执照已经卖了,快去拿回来。早就有所准备的黄某等人就一起冲进咖啡店二楼,把岳先生手中的资料抢走了。
“我是最后一个上去的,到二楼大厅的时候看到他们已经抢好了,我就跟他们一起逃跑。但是我因为腿痛,跑不快,就被对方抓住了。”黄某交代。
只拿电棍没动手也算抢劫
根据岳先生、陈先生和黄某等人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就将涉案的黄某某、韩某等人抓获,他们的说法基本与黄某一致,能互相印证。韩某等人还交代了黄某被抓住后发生的事。
韩某是负责联系客户,并且在案发当天到咖啡店二楼包房,陪王某与岳先生等人交易的。交易完成后,他带着钱和另一同伙开车先离开了。不过没多久,韩某就接到了王某的电话,说是黄某被岳先生等人抓到了,让他们带着钱赶紧回去,但是韩某他们不敢。
王某等人也在犹豫后,决定不回去“救”黄某。他们约定所有人碰头,将抢来的钱分赃。每个人根据分工,各得到2000元到四五万元不等。
其实,抢回公司营业执照后,梁某等人都跑散了,有几个人上了同一辆车开回到住处,有几个则跟着王某开车逃离现场。梁某谁的车都没上,这些人里,他只跟黄某比较熟。但是黄某被抓住了,梁某落了单,他只能通过联系黄某的朋友,重新与王某等人汇合。后来,梁某拿了2000元钱就走了。韩某、王某等人分完钱后也都各自逃往不同的地方。
王某、韩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后,对经预谋以转卖公司执照文件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岳先生、陈先生进行交易,在收取28万元交易款后,持电击棍等凶器抢回公司执照文件的行为供认不讳。宝山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王某、韩某、黄某等6人提起公诉。
去年6月,潜逃在外的梁某也到案了,可是他却强调自己一开始不知道王某他们的计划。梁某称,他只是有一天去黄某家玩,听黄某说有个事需要帮忙,到时候会给钱,他就答应了。
“那些人我都不认识,只知道其中一个叫王某,当时不知道他们商量什么事。”梁某回忆,当天他先跟着一群人乘车到了嘉定,什么事都没做,就回到了黄某的住处。到了晚上9点多,梁某又跟着黄某等人乘车出发,到了宝山的一家咖啡店。
“我们下车的时候,黄某才告诉我是要去抢公司资料,还给了我一根电棍。”梁某表示,自己跟着一群人跑到咖啡店二楼,但是很快就下来了,“既没有抢到资料,也没有发挥其他作用。”
没有抢到资料,梁某就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虽然在几次讯问中,梁某的供述有一些反复,对于自己知晓抢劫的时间节点和供述避重就轻,但他总体对于明知抢劫公司资料并参与,且手持电棍这样足以压迫被害人起到威胁、胁迫作用的事实都作了供认。
梁某等人手持为实施犯罪准备的电棍,抢公司资料的行为本身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而且即使没有施加暴力的证据,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携带其他器械(为犯罪准备),且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日前,宝山检察院对梁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8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本案发生的导火索是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王某等人认为买营业执照是违法行为,买家就算被抢也敢怒不敢言。那么买卖公司营业执照违反了什么法律?想要转让公司,应该怎么操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当然也不可私下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岳先生等人私下买卖公司营业执照肯定是不对的,不但行为本身违法,弄不好还会遇上用心不良之人。公司转让时,双方一定要签订相关转让协议,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相应材料,在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完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转让变更等手续。
作者:王翔
编辑: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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