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百姓构筑一片坚实的屋檐,营造一个温暖的家,这不仅是蓝图上的伟岸目标,更是路在脚下的实践。
分层次、广覆盖的住宅保障体系,诠释着安居乐业的美好祝愿。当前,上海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范围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如果再进一步细分,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出售型保障性住房两大类。这些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国家任务计划安排和上海供需实际,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促进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五部门制订了《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各类保障性住房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需调整的,从租、售两方面构建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管理平台,结合实际有序操作,严格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调整特别是对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调整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规定从6个情形介绍了房源用途调整方式与价格结算——
第一,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继续作为开发和销售主体,也可由收购征收安置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作为销售主体;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结算价格或收购价格可以征收安置住房建房协议价格为基础进行结算,销售基准价格的确定和结算价与销售基准价之间差额的使用管理,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不再另行结算;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划拨。
第二,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机构(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及其他投资机构,以下统称“投资机构”)或区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征收安置住房的建房协议价格予以收购;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第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投资机构或区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结算价格或收购价格予以收购;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划拨。
第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作为开发和销售主体,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场评估后补缴。征收安置住房的建房价格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结算价或收购价格和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为依据确定,房源供应价格及其差价按照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第五,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投资机构或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开发销售主体,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或收购价格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确定和结算价与销售基准价之间差额的使用管理,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划拨。
第六,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投资机构或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开发销售主体。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场评估后补缴。征收安置住房的建房价格以建设项目成本价或收购价格、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为依据确定,房源供应价格及其差价按照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规定还指出,用途需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已列入年度建设(筹措)计划上报的,计划调整和统计考核按照保障性住房计划和统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计算。
作者:史博臻
编辑:史博臻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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