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自今年10月10日本市实施对逾期未缴款当事人采取“加处罚款”措施以来,已对27余万起逾期交通违法“加处罚款”,交通违法拖延处理现象得到明显改观。
据介绍,对于交通违法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超过15个自然日仍未缴纳罚款的,即逾期未缴款的交通违法人员,上海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执行逾期加处罚款措施,按照规定加处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这条规定,上海将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金额,每日3%收取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身。
此外,对一年内有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上海公安部门将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将相关人员信息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同时,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就近处理交通违法,全市公安机关积极推动派出所“综合窗口”增设非现场交通违法便民处理服务,目前本市已有127家派出所增设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功能。
为加大交通违法“清零除患”攻坚治理推进力度,公安交警部门已对10起以上逾期未处理机动车违法大户开展布控追查。
作者:张晓鸣
编辑:王嘉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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