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士在网络二手车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出售方在合同中注明车辆“保证无事故”。然而车子开了两年后,江女士才发现这竟是一辆事故车。认为对方属欺诈,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及赔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此举构成欺诈,并支持了江女士的上诉请求。
2015年9月,江女士欲通过某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一辆奔驰汽车。为此,该平台就该奔驰车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除部分部位有钣金油漆外其他部分车身结构完好。江女士便通过该平台与奔驰车所有人某二手车经营公司(以下称二手车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各一份,约定车价为13万元,并注明“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2015年9月17日,二手车公司向江女士交付奔驰车,并一直由江女士使用。
2017年11月底,江女士准备将奔驰车出售,但经检测发现,该车尾部有明显的修复痕迹。经查询及与原车主沟通,江女士这才得知车子在2015年3月曾发生追尾,产生维修费4万元。江女士认为二手车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平台向她隐瞒了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手车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并“退一赔三”,二手车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二手车公司辩称,江女士提车已经两年,且有过多次修理,应当可以发现车辆问题,但其却未与公司进行过交涉,故其已经丧失了合同撤销权。请求驳回江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手车交易平台辩称,江女士所提供的合同及协议书无平台的签字或盖章,其不属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平台仅是受江女士的委托对车辆进行检测,不收取任何费用,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且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江女士在决定购买该车辆之前就已经知道车辆存在更换部件和钣金喷漆的状况。且在提车之后,车辆一直在江女士的控制中,江女士可以在之前的维修过程中通过检查来知晓该车辆的维修情况,及时和二手车公司及二手车交易平台交涉。而江女士在购车两年后才诉至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主张,已超过《民法总则》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撤销权已经消灭,故对江女士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江女士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关于二手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上海二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均有“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等内容,二手车公司应按约定向江女士交付无事故的车辆,但实际交付的车辆却发生过事故。二手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知道车辆后盖更换过,但对更换原因以及是否发生过事故不清楚。作为专业二手车销售商,上述解释不合常理。二手车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较大事故的事实,足以使江女士陷入错误的认识,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江女士有权利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且可以主张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赔偿。
关于江女士的合同撤销权是否消灭。《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购车时二手车公司并未告知江女士车辆发生过较大事故,且在合同中承诺无事故。即使江女士长时间使用涉案车辆并有过维修,也不能据此推定其应当知道事故情形。综上,二手车公司主张江女士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发生过事故,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海二中院认定江女士的合同撤销权并未消灭。
关于二手车交易平台的责任,上海二中院认为,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平台并未向江女士作出涉案车辆无事故的承诺,其也难以知晓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状况的行为,故江女士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中,江女士考虑到涉案车辆的使用情况等,自愿将赔偿三倍购车款的上诉请求,调整为请求判令二手车公司赔偿一倍购车款。上海二中院对江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车务必多了解车辆信息
在二手车交易中,尽管二手车本身可能会存在大小不一的质量问题,但经营者仍然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状况,不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更不能为了出售车辆做出欺诈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之前要尽可能多了解车辆信息,比如产权信息、公里数、维修记录等;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细节问题,特别是质量保障条款。如果发现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合同撤销权,否则撤销权会消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作者:何易 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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