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单位拒不执行判决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织造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涉案公司是一家经营棉纺类的贸易公司,其法人代表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2007年4月,“织造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胡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以“织造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办理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之后,因“织造公司”没有还款,胡某某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5月,金山法院判决“织造公司”归还胡某某借款100万元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织造公司”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织造公司”因涉及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工程获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织造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黄某某在申请领取补偿款时承诺将履行金山法院生效判决。但是,黄某某在领取款项后未履行金山法院生效判决,而是分三次将公司账户中384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内,又将个人账户内50万元转入其儿子账户,致使法院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因“织造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转移公司财产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事实已经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对该拒执案件立案侦查。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织造公司”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应当按照拒不执行判决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该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周渊 徐永其
图片:金山检察院供图
编辑: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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