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姐弟购买假冒知名品牌首饰,通过二手平台“闲鱼”等对外销售,总案值达19万余元。经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和余某彬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
2018年4、5月份开始,余某通过微信和闲鱼销售假冒某名牌首饰。刚开始从深圳的批发市场拿货,后来上游的“厂家”林某、傅某等人(另案处理)和余某联系,称他们能直接供货,生产的首饰质量比其他人家好,一件假项链20-30元,手镯50-60元一件,耳钉35-50元一件。同时还会提供产品标签,和首饰一一对应。
▲图为余姓姐弟制假工厂。
余某觉得有利可图,去“生产工厂”考察后决定和对方合作,约定当天开单,隔半个月通过支付宝汇款一次。假冒饰品的外包装、小票、保修卡等,则另外从深圳的市场里直接拿货。
余某纠集了其弟弟余某彬等人在深圳市某小区内住下,由余某向“厂家”联络货源和外包装,余某彬等人开设“闲鱼”账户,包装产品,在网上销售假冒饰品。余某则通过每月结账的方式,和其平分利润。余某彬除了大号外,还开设了闲鱼小号,便于在大号被封的情况下使用。
除了在“闲鱼”上售卖外,余某还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的该品牌饰品,“熟客”们会发给余某他们要的假饰品型号照片进行定制,一般一件卖60-80元。
余姓姐弟非常狡猾,他们销售假冒首饰却并不囤货。然而,公安机关从其深圳驻地查扣到了大量小标签、小票、保修单、卡片、外包装纸盒、绒布小袋以及外装纸袋、首饰包装盒等物品。根据该品牌公司提供的证明,上述查扣物品均非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同时经过审计,余某、余某彬等人的多个支付宝账户销售假冒名牌首饰,共计收款19万余元。这些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口供等,证实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作者:肖芸 周渊
图片:徐汇区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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