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33个国际禁毒日,记者从上海市检察院了解到了八条检察机关禁毒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甲等4人运输毒品案——三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诉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2日,王某甲、沈某某驾车从上海前往广东购买冰毒,返回上海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冰毒净重近50千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普陀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发现王某甲的妻子王某乙为运输毒品提供了帮助,遂依法追捕王某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王某甲的母亲邢某某亦参与毒品犯罪,遂依法追捕邢某某。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死刑,判处沈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王某甲的母亲邢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甲的妻子王某乙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王某甲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检察院在本案二审期间再次发现王某乙的弟弟王某丙也参与毒品犯罪,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王某丙已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专家解读】
毒品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较强,故毒品案件嫌疑人往往拒不认罪,较为考验办案人员对于证据的分析研判能力。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三级检察机关分别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二审检察中先后发现王某甲的妻子、母亲和妻弟参与毒品犯罪,并及时追捕追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毒品“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二 李某、胡某贩卖毒品案——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打击利用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的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李某伙同胡某,自2017年起雇佣胡某亲属在外省市某田地内种植大麻。2019年7月10日,李某与他人约定用快递方式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2公斤大麻,并收到对方先行支付的价值3万元人民币的比特币作为定金。次日,李某在当地通过快递欲寄送大麻时被民警抓获,后警方又于同日在当地抓获胡某。民警共计查获大麻50余千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发现,李某通过具有“阅后即焚”功能的加密通信软件联系贩毒,并以具有匿名性、加密性、即时性特点的比特币收取毒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专业化,给案件侦破带来新的挑战。为此,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电子证据的采集及固定,确保证据锁链的完整,成功指控犯罪。虹口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李某和胡某有期徒刑八年。
【专家解读】
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经济发展,便利了社会生活,但新技术同样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本案李某通过加密通信软件联系贩毒,以比特币收取毒资,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与传统支付手段相比,比特币可以绕开银行系统轻易转移资金,追踪转账更加困难。而加密通讯软件可以对信息进行点对点加密,让发出的信息只能被特定的收信人解密并读取,不允许第三方介入。针对此类利用新技术的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适时引导公安侦查工作,利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提高指控犯罪的成功率。
案例三 胡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后加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欲将0.37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程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杨浦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胡某某贩卖毒品案时,胡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胡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杨浦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判决后,胡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某违背具结书签署内容,认罪认罚从宽不应再适用,胡某某应获得更重的处罚,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改判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专家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该制度不仅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犯罪分子在检察机关起诉前自愿认罪认罚的,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获得检察机关较大幅度从宽的量刑建议。司法实践中,部分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这种行为破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是上海市首例二审获改判的“认罪认罚又上诉”抗诉案,为落实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作用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案例四 袁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上家将毒品寄至快递柜,买家即非法持有毒品既遂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袁某联系赵某某购买50克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某1.4万元。赵某某遂联系其上家以快递方式寄至袁某指定的某小区快递柜,收件人电话为袁某指定的号码。2018年4月20日,毒品快递寄至快递柜。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袁某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当晚交代了购买冰毒一事,并配合公安民警起获了毒品,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赵某某贩毒既遂没有争议,但袁某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既遂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快递柜仅取件人能够取件,可视为其控制力的延伸空间,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2019年1月31日,奉贤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九年。
【专家解读】
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通过寄递方式实施毒品犯罪越来越普遍,购毒者收取毒品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给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严峻挑战。面对愈演愈烈的快递“寄毒”形势,对于已经支付毒资并且毒品已经寄到快递柜,应认定毒品犯罪既遂,虽然形式上购毒者尚未取得毒品,但毒品的“控制权”已经发生转移,购毒者已间接持有毒品。本案在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准确法律适用,依法对寄递至快递自提柜的购毒者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体现了严格控制和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本意。
案例五 刘某隐瞒毒品案——快递员发现他人包裹藏有毒品隐瞒不报构成隐瞒毒品罪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8年3月13日,林某将一藏有毒品的包裹交给刘某邮寄,后林某联系刘某要求撤回包裹,但未告知其撤回原因。包裹退回至快递仓库后,刘某因无法联系到林某,遂将该包裹暂存在某快递柜内。后警方因查获林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追踪到刘某,要求刘某查找该包裹。刘某担心快递公司因其揽收有违禁品的包裹对其进行处罚,用一包大米伪造成林某的包裹交至警方。警方当场拆包检查发现是大米后告知刘某包裹内原本疑似藏有毒品,刘某仍未如实告知。后警方再次联系刘某,刘某主动交代调换包裹的事实,并带领民警至快递柜查获了包裹,包裹中发现白色晶体一包,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刘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闵行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在得知包裹内可能藏有违禁品后,因惧怕公司处罚继而伪造包裹进行掉包,未在公安机关追查时及时报告,客观上为犯罪分子隐瞒了毒品下落、使得毒品脱离国家管控,已构成隐瞒毒品罪。同时,检察机关注意到刘某隐瞒毒品的持续时间较短,从知晓包裹内可能藏有毒品到其接受公安机关问询、主动交代其伪造包裹进行调换的犯罪事实的整个过程仅仅不到24小时,并带领公安机关查获了涉案毒品,避免了严重后果发生,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刘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开审查,决定对刘某以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家解读】
根据我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禁毒法》,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发现收揽包裹藏有毒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将涉案包裹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虽然检察机关因刘某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仍然给急剧壮大的快递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对防范快递从业人员实施毒品犯罪、防范快递行业沦为毒品交易中转站具有一定警示作用。
案例六 刘某某贩卖毒品案——检察机关发挥追捕监督职能,从严打击毒品上游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联系与杨某某约定,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向杨贩卖冰毒6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700元。当日16时许,刘某某驾驶奔驰轿车至闵行区某小区门口,将毒品交给杨某某。次日零时许,杨某某将其中1小包净重0.75克的毒品贩卖给夏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亦被缴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年9月,嘉定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时发现,杨某某到案后曾指认刘某某系其“上家”。公安机关认为仅杨某某一人的指证尚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未对刘采取强制措施。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搜集证据,调取杨刘毒品交接现场以及沿途、周边的监控视频,发现刘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出现在闵行区某小区门口,印证了杨某某关于二人交接毒品的供述内容。检察机关遂向公安机关建议追捕刘某某。2018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并在刘某某住处查获冰毒10包,净重95.31克。2020年2月12日,嘉定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专家解读】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发现漏犯线索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抓捕漏犯的案件。对于毒品犯罪,如果只打击下游购毒或贩毒人员,不加强源头管控,无法真正起到查禁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下游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的同时,不就案办案,而是立足同案关系人的指证,详细梳理、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材料,追捕上游贩毒人员刘某某,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
案例七 约某某走私毒品案——外国人走私毒品拒不供认,检察机关“零口供”起诉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6日,非洲男子约某某从其本国出发,经中转于次日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旅检关员在对约某某随身行李进行X光机检查时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对其所穿拖鞋检查发现其中夹藏可疑物品,经现场破拆,从拖鞋鞋底夹层内查获白色粉末2份。检查过程中,约某某多次试图强行突破海关旅检逃跑,后被接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2份白色粉末净重603余克,均检出可卡因成分。约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约某某入境接受海关执法检查时,具有逃避、抗拒检查的行为;其携带的毒品采用高度隐蔽方式藏匿于拖鞋夹层内,明显重于正常拖鞋;其供述入境目的是前往义乌及广州采购货物,但仅携带一套换洗衣裤及少量本国货币,异于一般来华外商,且无法提供合同、支付凭证证明系合法从商,据此足以认定约某某对走私入境的是毒品具有主观明知。2019年9月11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走私毒品罪对约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21日,约某某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专家解读】
近年来,打击走私毒品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走私毒品的作案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携带毒品的行为人往往以不知情为由对抗侦查。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年龄、多次出入境经历等情况,被告人对反常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辩解也没有证据印证等,依法认定其明知毒品而携带,从而“零口供”起诉,对有效打击走私毒品入境有积极指导意义。
案例八 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快递接收毒品拒不供认,检察建议警示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曾多次因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2018年3月,许某某与上家约定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毒品海洛因。3月28日11时许,许某某持收到的快递取件码至宝山区某公寓快递柜领取快递包裹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该快递包裹中查获含有海洛因的粉末347余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称其只是帮朋友代取快递包裹,不知道包裹里有毒品。检察机关经审查注意到,证人指认许某某主动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其向许某某介绍他人贩卖海洛因给许某某,后共同将毒品通过快递包裹寄发至某快递箱,其所供述的快递包裹包装细节、邮寄时间等均与在案证据高度一致。结合许某某多次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的经历,认定许某某应当明知该快递包裹里有毒品,故许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1月22日,青浦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此外,检察机关还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快递物流问题,向寄递毒品案件中涉及的快递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以警示快递企业加强验视制度。
【专家解读】
取证难是寄递毒品案件的一大特征。本案被告人及其“上家”均系前科累累的毒品再犯,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面对被告人的种种辩解,检察机关借助科技手段细致审查,全面掌握毒品犯罪的细节,使得被告人的谎言不攻自破。检察机关立足本职,通过检察建议形式有针对性开展综合治理,形成对毒品犯罪打击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作者:单颖文 施坚轩
编辑:张懿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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