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背景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
[修改要点] 第三十五条规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社会服务。
解读 强调全社会协力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责任。
15、关于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救助问题
背景 《条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作了梳理,调整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救助保护职责。
[修改要点]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帮助寻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护送其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者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儿童福利机构。
解读 《条例》从几个方面对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救助进行了职责明确。
16、关于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监管
背景 互联网进入未成年人生活的趋势越加明显,互联网文化产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日益加深。
[修改要点] 第四十一条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精神文化产品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受理市民投诉和举报,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
解读 《条例》将“互联网文化产品”纳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管对象。同时,根据《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范提法,将原条文中的“文化稽查组织”修改为“文化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