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关于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增加问题
背景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方面职责有所调整。
[修改要点] 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司法行政、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解读 《条例》将在此次修正过程中增加的相关职责所对应的政府部门予以列举,进一步强调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的保护职责,同时对“绿化市容”部门提法按目前的称谓予以调整。
18、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背景 鉴于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规定已较为详尽具体,《条例》采用概括方式,将有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修改要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讯问、审查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解读 《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审查和审理,要与成人有别。
19、关于专门学校规范提法问题
背景2006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接受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为专门学校。
[修改要点] 第二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解读 《条例》修正过程中,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践,将“工读学校”修改为“专门学校”。
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部分文字作了相应修正,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营业性歌舞厅”修改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修改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
各界人士座谈:多方协力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教委、市未保委办公室联合召开的学习贯彻宣传《条例》座谈会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教育界、法学界的专家,上海市未保委的委员单位,各区县教育局的领导,未保办专职主任,街道的青保老师,中小学的校长,以及学生代表,从不同角度畅谈了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