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当重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我参加了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上海青保条例的制定,三次的修改我也参加了,也参加了全国法律的修改。这次《条例》修改,高度体现了上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同时,又保证了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再一次走在全国的前列。希望运用市场的力量,动员社会的力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肖建国 上海海关学院院长、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上海青少年保护条例制定在1987年。在工作中,我体会到这个法是很不简单的,执行的难度比较大,它的社会性相当强。新修改的《条例》给我的感觉非常鲜活,很多问题是现在大家关注的,所以针对性非常强。《条例》突出了一个理念,我们要尊重生命,尊重人格的发展。我们的立法是站在让青少年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这个理念决定很正确。(夏秀蓉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原主任委员)
●近年来,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对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比如校车的安全管理、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课外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等。这些新的问题提出,就要求我们从上海的角度,从法律层面上来解决。我们的法律应该关注怎么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就向那里去发展。孩子的健康成长要求多高,我们的法律就要紧紧地跟上,为孩子全面发展保驾护航。(王平 市未保委副主任、市教委副主任)
●《条例》是上海1987年制定的,是倡导性的,因为没有实践。后来每一次修改,都把实践的经验放进去,随着每一次修改都在增强实践性,同时又提示我们看到另外一个角度,可能在局部的问题来说,还会提出若干新的倡导性的问题。(杨永明 市青保办原常务副主任、市教委青保处原处长)
主题明确 安全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
●对青少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我们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机关和青少年自我都有保护的职能。《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改,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城市的未来的精神。(姚伟 嘉定区教育局局长)
●我个人感到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安全,但是安全是一个底线。这次聚焦安全,实际是体现法律最基本的保障性。如果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证,何谈发展。现在更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安全。我觉得我们的学生有一部分不是流浪者,他有家,而且生活条件很好,但是心灵流浪者,特别是在初中高年级和高中阶段。在制定法或者下一步制定细则的时候,我们要加以关注。(张志敏 国家督学格致中学校长)
●《条例》主要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作为基层单位,学校如何实施这个条例,我想主要是以课程为抓手,落实安全教育。因为课程是学校最有利的教育载体,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在整体的课程架构当中。(王德广 北海中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