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于国内引进人才的评价将不再单纯依赖职称、技能水平等标准,获市场认可程度高的人才将可在沪直接落户。日前,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兼顾了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突破,形成梯度明晰、相互衔接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给准备前来上海、留在上海、扎根上海的创新创业人才以稳定预期。
哪些人才可以直接落户
针对国内人才最为关心的直接落户政策,《实施办法》就五类人才不同情况进行了明确。对来沪创业人才来说,在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若想在沪直接落户,需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为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则需满足两项条件,分别为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可直接落户。
《实施办法》对企业家在直接落户政策梯度上进行了突破,但也需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分别是: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符合条件人才最快可2年居转户
除了规定了一系列可直接落户的条件外,《实施办法》还在国内人才居住证转户籍政策上有所突破。以创业人才为例,在沪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居转户累计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5年;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居转户累计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年。
同样,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居转户累计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5年;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居转户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对在沪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居转户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居转户累计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5年。
来沪创新创业可直接获得居住证积分
为鼓励各类人才来沪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还从居住证积分政策上给予国内人才便利。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创业人才,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将可直接积120分;创新创业中介人才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可积120分。
对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凡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也将积1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