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医疗美容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以林志玲为话题推广整形,不仅点评了林志玲的外貌体型,还配了几张她的照片。林志玲发现后,起诉该公司侵犯肖像权,并索赔22万余元。该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侵权,并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外界眼中明星是光鲜亮丽的强势群体,但就像林志玲经常“被整容”,不少艺人也备受“被代言”、“被盗名”、被侵犯肖像权的困扰。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艺人们经常进退两难。
真要状告侵犯肖像权的公司,反而让更多人知道了这些不体面的广告,可谓“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就像林志玲被侵权的案件宣判后,不少网友都调侃该公司“钱花得太划算”,因为林志玲的出场费可能就不止8万元。打官司的新闻一出,传得沸沸扬扬,此前没看到该微信推文的公众,反而得知了此事。
因此,官司也不是艺人想打就打。一不小心,反而帮侵权的公司扩大了知名度。艺人不想费时费力结果做了免费的广告,有时就会选择忍气吞声。
比如2015年,范冰冰的大幅照片曾被某门窗公司盗用,放上了官网和实体店外墙,范冰冰索赔1000万,法院判决门窗公司赔偿范冰冰80万元。2017年,范冰冰又遭购物网站p图,被“乱穿”上了鲜艳俗气的衣服,卖家还宣传这是“范冰冰同款”。这次,范冰冰就淡定多了,只转发了微博,表示“呃……那个……能不能别给我乱(ps)穿衣服,说真的,我也是要面子的。好吗?”
2009年,李宇春的肖像也被重庆一家广告公司印在了计生宣传画上,并配以广告词。天娱公司指责对方侵权,重庆方面则回应这是计生的公益性质宣传,不涉嫌商业炒作,最终也是不了了之。
那么,构不构成侵权的界限在哪里呢?粉丝如果悬挂明星的肖像,也会构成侵权吗?
事实上,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一直受到一定的限制,是各国立法的一个通例。许多明星的形象受到公众喜爱,悬挂他们的肖像虽然也是一种使用,但一般不构成侵权。这一点,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一样的。
▲一些明星也会用自己照片p成的表情包
不过这种使用仍然是有界限的。如果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姓名、隐私,法律是不允许的,就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有些情况,确实让人非常气愤,明星也实在忍不下这口气。
黎姿就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照片被印上了某医院男科、妇科的广告单,并在合肥电视台、电台、公交站牌、长途汽车站宣传。2009年,黎姿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她的律师认为该医院严重影响了黎姿的感情以及合法获取黎姿肖像权的企业利益,要求索赔60万元。
黄磊为汽车品牌拍摄的广告照片,也曾被印上了某中医医院男性病的广告宣传页,还张贴在了不少公厕内。2009年,黄磊索赔经济损失45万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判决医院赔偿5万元,但5万元好像也追不回损失。
根据2017年一份法律研究的数据显示,女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排名前十是:熊乃瑾、柳岩、李小璐、董璇、李湘、张嘉倪、杨颖、黄奕、周韦彤和马苏。熊乃瑾涉诉的46件肖像权纠纷中,医院、整容机构侵权的共有40件,占其所有肖像权纠纷案件的86.96%。
整形医院、减肥产品、增高产品,一直是盗用明星照片的“重灾区”,林志玲、何炅、韩红、孙菲菲等都曾中招。有些较真的明星会追究到底,也有人一笑而过。因为即使赢了官司,似乎也输了面子,陷入一种难言的尴尬。
如2012年,一本《苦女人周迅 爱情是伤人利器》的书就惹怒了周迅,该书多次使用她的肖像,并围绕多段她的恋情进行低俗的描述,还捏造周迅和王烁分手的原因是怀孕流产。周迅将出版商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95万元,但名誉上的损失已经很难追回了。
许多明星在遭遇侵权时并不知情,想要维权又进退两难,是这样的情况一再出现的重要原因。
而还有一些“山寨明星”的情况,更加复杂。
比如有一位长得特别像周杰伦的男子周展翅,就代言了山东某技工学校的电视广告。广告中他模仿周杰伦的声音和动作,反复对镜头重复“学数控,到××技工学校”“学厨师,到××技工学校”“学电气焊,到××技工学校”,把网友雷得“外焦里嫩”,他却因此当上了该校名誉校长,接到了不少广告,享受到了明星待遇。
还有一位长得很像周华健的福建男子周财锋,接拍了10多个广告,代言了皮鞋等多个产品。
大牌明星身价高,难谈判、难伺候,商家往往要多次跟明星经纪人谈判、讲价,协调档期也很麻烦,而山寨明星则价格低廉,很容易协调时间。商家也能因此名利双收,因此许多产品营销时都出现了“山寨明星”代言人,消费者很难甄别。
对这些商家用“山寨明星”误导消费者,似乎没有什么办法。因为明星有肖像权,但只要产品没有使用明星本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只能提醒网友们多注意了。
编辑制作:吴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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