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是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的基础性工作,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具体要求。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将对全国公立医院开展用药全面监测。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文件对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确定为卫生健康部门的法定职责。
加快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和工作机制,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的药物政策,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也能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根据该评价工作的通知,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系统收集并报告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还将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全面监测工作基础上,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2019年,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主自愿参与药品使用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持续有效保障药品供应,更好促进“三医”联动。
作者:唐闻佳
编辑:沈湫莎
责任编辑:唐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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