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方案中“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的表述成为一大亮点。经济特区,是我国向世界开放的重要窗口,在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开放的进程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对于新片区的管理,国家要求参照经济特区进行,令人鼓舞;与此同时,新片区如何参照经济特区,开展体制机制乃至法治创新,更值得期待。
临港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固然需要着眼于对外投资、货物贸易、金融服务、物流发展、人才引进、信息便捷等领域,开展具体事项的管理创新;更具标志意义的是,着力在体制机制优化和法规制度供给上参照经济特区,为国家立法积累可复制的先行经验。
国家赋予了新片区清晰的目标定位,那就是“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参照经济特区管理”是通往这一目标的必要之路。与这一目标相适应的立法赋权,不仅是新片区自身建设管理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国家对新片区发展目标的必然选项。
在地方立法层面参照经济特区,需要清晰理解鲜明的价值取向,其立意和宗旨不应局限于对上位法的变通执行,而应接照“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定位,着眼于新片区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坚持高质量发展,在改革开放方面作出探索性、试验性、先行性、创制性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制度创新,真正承担起“立法试验田”的责任和使命。
在地方立法层面参照经济特区,对于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国家并未明确新片区就是“经济特区”,而是“参照经济特区管理”。再者,按照立法法规定,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被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或者“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在立法法上是专有概念,是“设区的市”之一种,而直辖市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设区的市”,即使新片区被认定为经济特区,上海市也难以归属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立法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了区分,以“直辖市”专指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重庆市,因此从字面上看,上海市不能直接算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
然而,立法法作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这一表述是从现有五个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所作的规定。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方面,“省”和“直辖市”的含义总体上是一致的。可见,无论是 “参照管理”,还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都需要对其内涵作出新的更为与时俱进的认同和理解,从而拓展将上海市纳入其中的解释空间。
纵观上海自贸试验区运行后国家先后三次新设(扩展)自贸试验区的总体方案,每次都有规则创新的政策赋能、先行先试经验的复制推广、因地制宜的制度设计。新时代选择了临港新片区,为改革试验、为发展试航、为开放试压、为创新“试错”,就要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新片区总体方案以“参照经济特区管理”作出有力回应,搭建了自贸试验区与经济特区的联动空间,提出了地方立法空间和立法能力的新命题,机遇与挑战同在。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立法二处)
作者:林圻
编辑:朱伟
责任编辑:徐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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