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沈竹士
昨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在街道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新的城管执法条例令人关注。一些城管队员表示,接受委托执法事项越来越多,权力下移了,能否接得好,将是新的考验。
《草案》增加和扩大了部分城管执法事项:一是增加了五个执法事项,包括原由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实施的三个处罚事项,以及原由房管部门在空调设备安装使用方面实施的两个处罚事项;二是扩大了两个原有执法事项的范围,将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以及沥青、橡胶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
中心城区某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目前浦东已将环境监察、房管等各家行政执法队员整合在同一场所办公,这将是城管改革的方向。目前,中心城区大多尚未完成行政执法力量整合。今后,房管、文化执法等条线将率先并入城管。
《草案》还新增: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区县公安机关明确专门的力量,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该负责人表示:“上周刚传达了本区街道体制改革‘1+6’方案中的一些措施。其中,也包括了街道牵头,公安支持城管执法的相关内容;将来不排除由街道和公安商量路线,制定公安指导下城管进行日常巡查的方案。”
这位负责人最担心的是,权力下移了,能否接得好?城管目前的主要工作任务仍限于管理跨门营业、流动摊贩,远比已经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来得少,这是为何?一个原因是相应人力资源仍在配置中,但更重要的是缺乏执法裁判所必须的要件。比如,城管要对店铺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执法,必须知道店铺有没有签订合同,合同里规定的垃圾收缴量是多少,如此方能对账;而要对设置灯箱广告的情况进行执法,也得从当初审批时的备案资料里去了解相关情况。但是,这些必要的资料城管很难看到。
城管本身来源于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确立,即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有专家认为,这使城管成为了一个“剩余部门”,至少是一个“末端部门”。前述城管执法中欠缺的一些要件,往往来自于前端行政审批关口,掌握于其他行政部门。
随着城管接受委托执法事项增多、城管向属地化管理方向改革的时候,能否做好行政行为各环节间的衔接,或是保障城管执法到位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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